龙泉驿法院昨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一公司罚金40万元,判处两责任人有期徒刑
没向证监部门申请,也没经过证监部门核准,成都一公司擅自发行股票1280万余元。昨日,龙泉驿法院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这家公司罚金40万元,判处该公司原法人代表、财务部处长有期徒刑。据悉,此案是四川法院判决的首例擅自发行股票案。
虚报注册资本1800万
法院一审查明,1997年9月,四川、重庆等地的多家公司发起成立“口岸公司”,注册资本3000万元。当月至2003年6月期间,冯文中任该公司法人代表、董事长,主持公司全面工作。
2000年初,“口岸公司”决定增资扩股。扩股过程中,冯文中指使人以抵现方式套取银行进账单、编造47名自然人等手段,虚假存入股金1800万元,又指使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,凭虚假验资报告等骗取了相关部门同意增资扩股的批复文件。就这样,“口岸公司”注册资本变更为5331万余元。“其中1800万元是虚增的。”法官说。
据法官介绍,之后,“口岸公司”在既没按规定向证监部门提出申请,也没经证监部门核准的情况下,便将该公司股票向四川、重庆、贵州、新疆等地的公众销售。其中,肖在芬在重庆负责销售了100多万股。一审查明,截至2001年11月,“口岸公司”销售股票1280万余元。
除此之外,“口岸公司”还把350多万自然人股票抵付各项费用及奖励有关人员;以538.7万自然人股票作价抵付工程款和归还借款;在一次购买家具中,“口岸公司”也支付了63万自然人股……
宣判:判两责任人有期徒刑
审理中,被告人对检察院指控罪名存有异议。法院对此认为,“口岸公司”虚报注册资本1800万元,数额巨大,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,但此案从2000年9月发案到去年初立案,已超过5年追诉期,不再追究刑事责任。
但“口岸公司”在未向证监部门申请也没经核准的情况下,向公众发行股票1280万余元,数额巨大,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。冯文中作为董事长,是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,肖在芬发行股票100多万股,是直接责任人员。据此,法院一审判处“口岸公司”罚金40万元,分别判处冯文中、肖在芬有期徒刑3年、1年零2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