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龙泉驿宏得·紫竹苑2期 认购协议“废纸”一张?
2007-12-29 11:55:36[来源:jenny 奖励10 ]
购房者认购两年不见“房踪”,今开盘房价上涨1000余元——

    宏得·紫竹苑2期  认购协议“废纸”一张?


  12月14日,是宏得·紫竹苑2期取得预售许可证,盛大开盘的日子。然而,痴心苦盼两年,终于等来开盘日的准业主们却高兴不起来。因为他们早在2005年签定的认购协议被开发商视为“废纸”,在这堆“废纸”中,双方曾约定房价为1600元/平方米左右,而现在开发商则单方面决定将房价提高至2800元/平方米,此间1200元/平方米的差价将由购房者为之买单。是接收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的条件,还是将开发商诉诸法律,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?两难之间,购房者选择了后者。18日,该案已在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。

 
    业主

    苦等2年 认购协议终成废纸?


  案例一:姚女士于2005年11月在宏得·紫竹苑2期交纳了5000元定金定购了一套80多平米的住房,合同中约定房屋单价为1598元/平方米,当时销售人员告诉她开盘时间在2006年1月。姚女士称,当初售楼部的墙壁上“五证”齐全,所以她才放心下单。然而,当她于2006年1月赶到该楼盘售楼部时,却被告知开盘时间将被推迟到06年2月。之后,推迟开盘仿佛“上瘾”一样,一推再推,3月、5月、6月……遥遥无期。直到2006年8月,销售人员突然告诉她,楼盘不卖了,让她来办理退房手续。事后他们才搞清楚,开发商当初挂在墙壁上的预售许可证只是1期的,此举“挂羊头卖狗肉”堪称一绝。

  案例二:钟先生于2006年2月与宏得·紫竹苑2期签定购房协议,并约定了房屋的位置、面积,单价约定为1608元/平方米。与很多购房者一样,钟先生也在06年8月接到了开发商的退房通知,而他最终也选择了拒绝退房,继续等待,直到开盘。这一等又是一年多,当他们得知楼盘终于在07年12月14日取得预售许可证后,兴冲冲地手握认购协议准备去签正式合同时,却被告知,只能以2800元/平方米的价格进行交易。面对认购协议中对于房价的约定,开发商表示“认购协议无效”,宁愿双倍返还定金,也拒不履行当初的约定。

  12月18日,调解无果的购房者们无奈地向法院提起诉讼,准备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 开发商

    我的楼盘我做主 涨价卖房没商量!


  开发商为何收了定金后迟迟不开盘?开盘后又为何不执行认购协议的约定?带着业主反映的问题,记者采访了宏得紫竹苑开发商——四川宏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部负责人宋潞。宋表示,该楼盘2期的土地出了些问题,导致预售许可证办不下来,而延误了开盘时间。记者在该售楼部看到,宏得·紫竹苑2期的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》的发证时间是2002年8月、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的发证时间是2004年12月、《施工许可证》发证时间是2005年1月31日,而本应该在这几证之前取得的《国土证》,发证时间却是2007年11月26日。当记者就此提出疑问时,宋称,公司在开发紫竹苑时,一二期的土地是同时报建,以每亩10多万的价格购得土地,后来,政府要求公司再补交40万/亩的土地差价款才能办齐相关手续。之后,公司一直在为补办手续而奔波,终于在今年12月14日拿到预售许可证。对于他们无证收定金的行为,成都市房管局已向他们进行了处罚,责令他们退回购房者的定金。

  对于公司与购房者签定的《认购协议》,宋表示,根据相关法律,未取得预售证时签定的合同是无效的,他们愿意按照相关规定退回购房者双倍定金,对于不退的购房者,则必须按照现在不低于2800元/平方米的价格销售。考虑到交了定金的这部分购房者等了那么久,公司可在现在2800元/平方米的房价基础上提供5%的优惠。。

  
    律师

    认购协议具效力 起诉退定都可行


  四川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蒲建东认为,《宏得·紫竹苑住宅定购协议》是具备法律效力的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四十五条及建设部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,《宏得·紫竹苑住宅定购协议》合同是否具备效力,取决于开发商是否取得“预售许可证”。原来开发商未取得“预售许可证”时,该协议的确无效,但是现在开发商已经取得了“预售许可证”,该协议就自动生效了,而其中对于房价的约定应受法律保护,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。

  而且《协议》对房屋价格、位置、房号、面积、装修标准等均进行了明确的约定,依据《合同法》第八条,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继续履约,如果开发商拒绝与购房人继续履行合同,购房人可以起诉开发商。 

  另外,购房者也可选择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已付定金或购房款,《宏得·紫竹苑住宅定购协议》不再履行。

    本报记者 吴雪 实习生 刘进


    链接

    2004年初,成都人张先生在位于龙泉驿的丽泉江南购得一套住房。当时与开发商的约定:开发商于2004年4月30日交房,交房后一年内办理产权证。然而小区已交房一年半后,产权证仍无踪影,直到2005年8月,当他们再次去开发公司所在地讨要说法时,才发现已人去楼空。感到大势不妙的业主们才立即向龙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。原来,在丽泉江南开盘前两天,其《国土证》已被注销,原因是必须补交一定的土地出让金。


     编后

     双方规矩才能真的规范


  在这个案例中,我们看到受伤的依旧是购房者,而受伤的原因,归根结底,还是源于开发商和有关部门在具体操作执行中的不规范行为。

  对于开发商而言,按照合理合法的审批开发程序,不要妄图走捷径,不要总想依赖所谓的关系,更不要想车到山前必有路,才是真正应该走的正道。

  对于有关部门而言,如何对土地有一个合理的预期,不是一味地低价吸引,也不是之后的出尔反尔,加强自身队伍的专业修养,营造和谐公正的开发氛围,也正是其职责所在。

  同时,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也必须要擦亮自己的眼睛,不要一叶以蔽目,才能免受伤害之苦。

(来自:成都房产报道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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